公司想把94.7.1以前的舊年資清算,
在清算前要先了解稅務帳要怎麼認列。
從知道這項訊息時便開始找相關資料,
先詢問會計師退休金費在稅務上要以哪個科目入帳,
同時也請教勞工局清算的金額如何計算。
勞工局的答覆:
一年兩個基數計算,超過15年,第16年開始以1個基數計算,最多45個基數.
清算金額的基準以發生當日前6個月平均所得為計算額.
這部份沒有太大的問題,
只是會計師對於退休金認列的部份,依照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七十一條第八項第一目的規定告知:
稅務會計每年只能認薪資總額的15%(包括新制退休金提撥的6%,退休準備金當年度提列的金額及薪資),
超過部份予以剔除,
並建議在15%限額內每年結清部份員工.
會計師的說法是此部份應該在94年公司便應該要結清全數認列費用,
現在已超過認列點,當然僅能部份認列費用.
稅務的認定似乎跟實際發生的狀況有點落差,
雖然會計師有提供那頁的準則,但對於只能認列15%,似乎跟勞退的法令有點抵觸,
勞退對於舊年資的清算並無強制規定,只要勞雇雙方合意決定就可進行。
問了待在上市公司的朋友,
他也是在同一家公司有兩段新舊制年資的銜接,
和我們一樣當初公司沒有清算,
只是他們公司的規定是舊年資要等實際退休時公司才會發放。
若照15%的限額規定,上市公司應該會馬上在94年與員工結清年資才對,
顯然他們公司採用的法條並不是會計師所認定的那項準則。
突然想到一直努力考CPA自己也開事務所當起大老闆的季君,
待過大型CPA firm的她一聽到退休金如何列帳這一塊,馬上很肯定的說:退休金實際發放的金額可以全部認列.
且還接著說這是根據哪條的法規解釋令及所得稅法查核準則條款.
超強的會計系同學,
真不愧是熟讀各個稅法規章準備拿CPA license的考生.
把問到的訊息提供給事務所,希望她能再次與國稅局確認清楚,
當得到的回覆是可以以當年度費用列支時,
公司方面又又因一些因素打算以後再結清....
這幾天好像白忙了一場,
王小姐說:有那種fu,不過等真正要處理時你我就可以馬上上手喔.
短期間自己的記憶還ok,
若是清算的時間經過好幾年,
那時要再回想恐怕也是件費神的事,
且也要保佑查核準則一直適用到那時沒有任何的變更.
自己也是屬於可以結清舊年資的人數之一,
不太方便繼續push及追問舊年資打算何時結清,
僅能就目前所得到的資訊完整保留及記錄下來。
*所得稅法第3章第33條核釋營利事業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及支付勞工退休金之費用列支規定:一、營利事業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三項規定,與勞工約定結清保留工作年資之退休,應依所得稅法第33條第3項規定,儘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支付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台財稅09404543590號解釋令)
*清算金額計算:一年兩個基數計算,未滿半年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算,超過15年,第16年開始以1個基數計算,最多45個基數.
*結清是用目前前六個月平均的薪資,且是以全薪計算(包括加班費、獎金等)
*資方(包括股東)不屬於勞退準備金的提撥範圍,一旦結清舊制既有員工之年資,勞退準備金帳戶也須結清.
*一次領取的總額在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以上者才需課稅.( 因物價上漲,財政部放寬102年度退職所得免稅額為17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