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一例一休,「例」指的是例假日、「休」指的是休息日,此次勞基法第 36 條修法,每 7 日應有 1 日例假以外,新增了 1 日的「休息日」,最大的差別在於:雇主不得要求勞工在例假加班,而休息日可協調勞工出勤,但雇主要多發給勞工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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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要修正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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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回歸全國一致)

  •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1/1。

  • 農曆除夕。

  • 春節(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 和平紀念日2/28。

  • 婦女、兒童節合併假日(原則為掃墓節前一天,但掃墓節遇星期四時,則改為掃墓節後一天)。

  • 民族掃墓節(農曆清明節為準)。

  • 勞動節5/1。

  • 端午節(農曆5/5)。

  • 中秋節(農曆8/15)

  • 國慶日10/10。

  • **原住民歲時祭儀(具原住民身份者放假一日~~豐年祭,日期依原住民委員會之公告)。

 

 

為了配合降低法定工時從原本的「雙週 84 小時」改為「單週 40 小時」,政府砍掉七天國定假日做為降低工時的配套。

廢除的是哪七天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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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前後之差異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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